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农药都有了自己的“电子身份证”

作者:   时间:2020/8/4

      农药管理条例是1997年5月8日国务院令第216号发布,根据2001年11月29日《国务院关于修改〈农药管理条例〉的决定》修订。该条例所称农药,是指用于预防、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、林业的病、虫、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、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、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其制剂。
      2017年2月8日,新的《农药管理条例》经国务院第16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。

      2017年3月16日签署国务院令发布,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。

     《农药管理条例》、《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》中,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和“限制使用”的相关规定条款为新增的两条重要内容,分别强调农药的可追溯性和使用风险。

《管理办法》第八条规定,农药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:

(一)农药名称、剂型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;

(二)农药登记证号、产品质量标准号以及农药生产许可证号;

(三)农药类别及其颜色标志带、产品性能、毒性及其标识;

(四)使用范围、使用方法、剂量、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;

(五)中毒急救措施;

(六)储存和运输方法;

(七)生产日期、产品批号、质量保证期、净含量;

(八)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;

(九)可追溯电子信息码;

(十)像形图;

(十一)农业部要求标注的其他内容。

      其中,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要求,可追溯电子信息码应当以二维码等形式标注,能够扫描识别农药名称、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名称等信息。(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格式及生成要求由农业部另行制定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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